申办公证需知
2017-11-02 22:23

  (2020年5月11日更新)

        一、使馆可公证范围

  (一)委托公证、声明公证、婚姻状况公证(需持有由中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颁发的有效婚姻证件原件)、指纹公证、国籍公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等。

     (二)所需材料

  1.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并于申请当日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当事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

  3.公证当事人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

  5.与委托书、声明书等申请公证事项内容有关的权利证明材料;

  6.领事官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使领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和事项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使馆不予办理。

  (二)使馆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事务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马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马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等公证,应向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使馆不出具上述种类的公证。

  (四)中国国内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使馆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上述证书办理公证。

  (五)使领馆不办理涉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2.如申请人坚持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使领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使领馆在公证词中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3.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4.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使领馆不予办理。

  三、使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处理办法

  (一)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使馆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二)委托书内容一般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以及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委托人的签名或捺指印、委托日期等。为便于使用,建议当事人按中国境内文书使用部门要求的格式和项目填写,如无相关格式,也可自行拟写。

  (三)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等时,请打印或用墨水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和填写日期,待领事官员审核通过后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声明书、委托书、指纹、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到使馆申办,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三)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办理。

    (四)申请人办理公证无需预约,可在我馆对外办公时间(每周三、周五上午9:30-11:30)内带齐材料直接到馆办理。但为保障申请人‘只跑一次’,实现高效便利办证,我馆建议公证申请人可在来馆前将有关材料和办证需求发送至使馆领事咨询邮箱:antananarivo@csm.mfa.gov.cn,由我馆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齐全、合规进行预审,并在收到我馆预审通过邮件后再行到馆办理。

    以上仅作为一般介绍,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请径向使馆领事窗口咨询或拨打领事咨询电话00261-20-224085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h-12h,14h30-17h)

推荐给朋友:   
全文打印       打印文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