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达加斯加使馆常见公证种类所需材料及文书式样
2021-07-13 20:49

  为便利在马居住的中国公民在中国驻马达加斯加使馆办理声明书、委托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类别的公证,现整理常见公证种类办理须知、所需材料及文书式样如下,供办证人参考:

  一、 办理须知:

  (一)申请人办理公证无需预约,可在我馆对外办公时间(每周三、周五上午9:30-11:30)内带齐材料直接到馆办理。但为保障申请人‘只跑一次’,实现高效便利办证,我馆建议公证申请人可在来馆前将有关材料和办证需求发送至使馆领事咨询邮箱:antananarivo@csm.mfa.gov.cn,由我馆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齐全、合规进行预审,并在收到我馆预审通过邮件后再行到馆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如申请人坚持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使领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使领馆在公证词中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相关通知详见http://mg.chineseembassy.org/chn/lsfw/gzrz/t1427537.htm

  (三)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 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四)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使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

  二、办证所需基本材料:

  (一)填写完整、真实的《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下载地址: http://mg.chineseembassy.org/chn/lsfw/bgxz/t1506664.htm

  (二)委托人/声明人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委托人/声明人有效在马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自行按国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并参照使领馆网站提供的参考模版(详见附件中的参考格式),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N份(份数根据申请人所需公证书份数决定)

  (五)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六)根据申请公证种类提交的其他材料(请参见以下“三、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三、补充材料:

  (一)一般性委托(委托他人办理银行卡激活、解锁、迁户等事宜的,可申办此类公证):应提交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如存折、银行卡、户口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二)如涉及房产(或不动产)转让事宜:

  1.应提供房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2.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姓名,但系当事人婚后所得,当事人应当提交财产约定等书面材料证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如系夫妻双方共有,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办并提交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夫妻双方不能共同签署的,应提交另一方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但夫妻一方为受托人的除外。

  (三)如涉及办理继承国内遗产事宜: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如办理国内不动产遗产继承委托书公证或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提交该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如涉及诉讼委托事宜:

  1.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法院尚未立案的除外)或应诉通知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2.如系办理离婚诉讼委托,须提供结婚证明(如结婚证复印件、婚姻届受理证明等)。

  (五)如系办理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应提交向国内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文书。

  (六)如涉及无配偶声明事宜:

  1. 若当事人系离婚,应提交离婚证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

  2.若当事人系丧偶,应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七)如系办理放弃国内拆迁安置房产补偿份额声明事宜:应提交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或拆迁许可证、通知原件或复印件等。

  (八)领事官员根据公证内容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常见文书式样

  (一)下列模板仅供参考,文书格式和内容能否使用,应先向国内文书使用单位咨询,最终由国内文书使用单位决定。

  (二)填写注意事项:

  1.“身份证件名称”一栏,申请人需根据所持护照情况,填写“中国护照”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名称,不能填写“中国身份证”。申请人如需在公证文书中填写“中国身份证”信息,可在公证文书正文中表述。例如: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委托事项”一栏:

  (1)委托权限应尽量具体、明确,不宜单独使用“全权委托”之类的笼统表述

  (2)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3)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

  (4)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

  3.“被委托人___(有/无)转委托权”一栏,申请人需根据转委托权情况,在空格处填写“有”或者“无”。

  4.“委托期限”一栏,应明确委托期限终止日期,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

  5.“签名”和“日期”一栏,申请人需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签署姓名和日期,不能提前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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